罚单开错要销, 请给一张凭据后续
屡屡因人货混装而遭到海口市交巡警支队的处罚。8月1日,也就是在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》实施首日,海口大永生搬家公司“上书”海口市公安局,要求对公司提出的行政复议给出书面答复。
事情进展
昨日,罗永松看着海口市公安局送给他的《行政复议决定书》,开心地笑了。
永松是海口大永生搬家公司的总经理,他说,为了这份《行政复议决定书》,他等了3年,虽然“迟”了一些,但他认为这相当值,他相信这一份《行政复议决定书》将会解决困扰他多年的问题。
搬家公司车辆人货混装屡受罚,总经理整天忙着找交警撤罚单,无奈之下申请复议
海口市公安局认定处罚违法
大永生搬家公司
上书市公安局要求书面答复
大永生搬家公司总经理罗永松说,虽然2004年5月1日实施的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55条规定:在城市道路上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,允许装载作业人员1-5人;载货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,货物上不得载人。但他的货车却屡屡被海口交巡警路面执勤民警以人货混载而开具“罚单”。虽然每一次他向海口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后,海口市交巡警支队大都能将他的“罚单”拿回撤销,可是未能给他出具书面意见。新罚单又不断出现,今年8月1日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》实施后,他决定借手上一张“货车载人”的罚单“上书”给海口市公安局要求得到一份书面答复。
公安局迅速答复
原行政处罚决定违法
令罗永松感到欣喜的是,海口市公安局很快地给他下了《行政复议决定书》。
《行政复议决定书》明确地写道:“经审理查明:2007年5月30日,申请人公司司机刘江红驾驶琼A35437号货车空车载了4名作业人员从国贸路到长堤路方向搬家,在新港天桥下被被申请人以‘货车载人’违反规定为由当场作出处罚决定。随后被申请人看到申请人申辩后,经复核认为,该处罚决定证据不足,已决定予以撤销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原琼公交(简)字2007第010200303372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证据不足,因此原行政处罚决定违法。
“本机关认为,被申请人2007年5月30日所作出的琼公交(简)字2007第010200303372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,证据不足,因被申请人已自行纠正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,现决定如下:确认海口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对申请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。”
货车上放“答复”复印件
公安局依法办事让人折服
海口市公安局《行政复议决定书》的形式和内容完全符合罗永松的预先的期望。高兴之余,罗永松将这份《行政复议决定书》复印数份,给他每一辆搬运车辆都放在一份。他的想法很简单,以后海口交巡警支队路面的执勤民警再次以“人货混载”的理由给他开具罚单时,这份《行政复议决定书》或许会让他减少很多罚单,他就不会像以往那样有罚单时就去申请行政复议,耗时耗力。
罗永松说,对于海口市公安局依法办事,下达《行政复议决定书》的行为,他很折服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