搬家公司意外碰坏旧电视遭索赔6000元引争议
来源: 搬家服务信息中心
作者: 爱深来
发表时间: 2006-9-23 16:59:16
昨日上午,烟台市某搬家公司为客户周先生服务时,不慎将电视机碰坏,无法继续使用。随后,搬家公司与周先生就赔偿金额产生分歧。
周先生提出,他于1998年买的这台34寸彩电花了6000元,现在虽然旧了,但是使用多年家人已与其产生了感情,这是其它电视机根本无法取代的。因此,搬家公司应照原价赔偿。而搬家公司认为,现在只需要2000多元就能买到一台比原电视更好的产品。因此,对于客户的赔偿要求他们根本不可能接受。
随后,记者就此采访了烟台市价格认证中心的工作人员。其解释,国家对物品赔偿有明确规定的,从其规定;没有明确规定的,应按照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中等价格来确认。因损坏的电视机已经停产,纠纷双方应该参考市场上功能相同或相近产品的价格,并根据电视机的使用情况进行折旧。如果双方对物品价格有异议,可以共同申请该中心进行认证。工作人员还指出,无论物品对主人多么重要,对其他人而言,它只具有物品自身的价值。因此,价格认证只是对物品做客观认证,而不包括感情因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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